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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31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各种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定资产增值和保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

第五条国资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固定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固定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实施“政府采购”职能,完善安装及安装设备配套工作。负责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等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台帐、验收管理。参与固定资产形成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校公有房产分配、调整,负责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的培训、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国资处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确定单位分管负责人,配备具有专业技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考核,落实资产使用人责任。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做好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三)合理、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并根据固定资产状况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改。

(四)配合学校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为学校有关工作提供相应资料。

(五)各资产使用单位,每年10~11月应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把自查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标准及分类

第七条 凡由中央财政、市财政、交通部专项下拨经费,各类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各单位自有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国资处认定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产使用及入账管理

第十条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优化配置,物尽其用,促进各部门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现象,将进行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调剂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国资处每年对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或抽查,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加强对笔记本电脑、数码产品等公、私两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处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和结算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以上两项手续办理完成后,财务处方予办理工程尾款支付手续。

2.每年所发生的房屋及构筑物维修改造费用(增加面积、扩大规模、增加随房设备的除外),结算价20万元以下不纳入固定资产入账登记。

(二)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新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登记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重庆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国资处提供),由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国资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入帐管理,作为原设备增值。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

4.凡单套软件价值超过5000元的,参照固定资产设备进行入账管理。

5.对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工具、材料等,均应作固定资产登记。在校外使用的,属于一次性的或不可移动搬迁的设备、仪器、工具、材料等,由项目负责人作出说明,科技处认可,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作固定资产登记。

(三)文物及陈列品

新购、受赠的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登记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重庆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由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

新购、受赠图书类固定资产登记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验收单”(国资处提供),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由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资产

1.家具:新购家具类固定资产时,无论是批量还是单台(套)购买,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家具验收单”(国资处提供),办理资产入账等手续。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2.被服装具:新购被服装具登记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国资处提供),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管理,国资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具体处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国资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本单位年终考核成绩。

(一)没有指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实物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本部门资产,导致本部门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九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形式书面材料上报国资处,资产损失赔偿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的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登记由基建处或双福校区建设办提供相关资料,国资处负责实施。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学校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交院〔2003〕308号文件中的《重庆交通学院物资、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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