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财产权利。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的形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有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捐赠和对外出售、出让、转让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条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及其他物品等。超过使用年限能正常使用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报废。
(二)正常使用年限内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报废,下列情况可按程序申请报废:
1.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2.不能迁移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的;
3.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的。
(三)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申请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家具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盘点表及毁损物品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非正常资产损失,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安管处或公安机关)、单位内部处理意见等材料。
各单位在报废物品实物移交时,要积极配合做好交接盘点,切实做到移交实物与报废处置清单相符,不符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以出售。如果涉及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产权转让行为的,须按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一)学校负责对外捐赠管理部门为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二)对外捐赠物品要提供清单,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执行单位进行清点。
第三章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均要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对已到使用年限或危旧房的拆除,由基建处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及相关规划手续、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审批。
(二)车辆报废由使用单位在年末将车辆报废申请、车辆检测报告、行驶证等资料交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审批。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及家具处置
(一)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出具鉴定意见,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财务处、使用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市教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会通过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审批。
各单位提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表后,在未经批准前由使用单位暂时保管或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性。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实行月报制,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需要处置的仪器设备及家具报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汇总,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处置权限报市教委、市财政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十七条 报废报损物品由资产处牵头会同监察处、财务处按规定对实物进行处理。市教委、市财政批复中明确了处置方式的,按照批复进行处置;市教委、市财政批复中未明确处置方式的,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价方式等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处置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五章 赔偿界定与标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保持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或挪着它用,一经发现拆卸或挪着它用不能保持其设备的完整性,其待处置固定资产按损毁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且能在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提供可靠证明,经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必须赔偿损失。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致使其损坏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私用、外借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范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固定资产的;
(四)由于领导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致使其损坏、丢失、被盗的;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善致使其损坏、丢失、被盗的;
(五)在固定资产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不及时上报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其赔偿额计算如下: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设备,按其原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已用年限)
公式中所对应的净残值、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不同其相应的值也有所区别,具体见附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残值表》。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一经出台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规定,学校就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已经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四)图书的损坏、丢失如果能购买再版图书,就购买再版书赔偿,买不到再版书就按不低于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绝版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五)对损毁、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资产原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六章 赔偿责任的划分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
(一)个人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被损坏、丢失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按赔偿标准赔90%偿,单位主要负责人赔偿10%。
(二)集体(含两人及以上)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被损坏、丢失,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而又无法分清具体的责任人,则由该资产的使用或保管集体来分摊赔偿金额的70%,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管不力责任,分摊赔偿金额的20%,其所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付额的10%。
(三)学生因教学实验、实习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学院有权向学生追偿赔款。
第二十六条处理程序
由责任人或单位出具赔偿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核。
(一)赔偿额在30000元以内,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赔偿额在30000元(含)以上,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后,报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赔偿单位和个人接到赔偿处理通知一周之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赔款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办理赔款手续,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将通知财务处从赔偿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时扣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规范部分全部分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规定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致使学校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凭核准的《重庆交通大学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调整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学院国有资产赔偿处罚办法》(交院〔2002〕2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残值表 |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折旧年限 |
净残值率 |
备 注 |
1 |
房屋及建筑物 |
50 |
10 |
|
2 |
计算机设备软件 |
5 |
10%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 |
2 |
办公设备 |
5 |
5%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
3 |
车辆 |
10 |
10%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4 |
机械设备 |
10 |
10% |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
5 |
电器设备 |
5 |
10%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6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10% |
|
7 |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5% |
|
8 |
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5% |
|
9 |
工程机械、印刷机械、化学药品 |
15 |
10% |
|
10 |
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
15 |
10% |
|
11 |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
10 |
10% |
|
12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设备 |
5 |
5% |
|
13 |
家具、用具、装具 |
8 |
5% |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